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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