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26 阅读次数:4753

 

为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央、省和市委有关要求,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确定公开咨询议题

全市卫生系统党的组织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举措,在解决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都应考虑召开公开咨询会。

第二条  确定公开咨询人员

在参加公开咨询会的人选产生上,应体现广泛性、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为确保公开咨询能代表更广泛的民意,相关决策更加科学规范,在公开咨询人员产生的过程中,重点走好三步:

第一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代表;

第二步,在党员代表中产生公开咨询人员,公开咨询人员人数由各党组织具体研究确定;

第三步,从公开咨询人员中产生执行各项制度的公开咨询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明确公开步骤

(一)咨询事项提起。咨询事项的动议一般由党组织直接提出,也可以根据党员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出。

(二)公开咨询会准备。确定举行公开咨询会后,应制订公开咨询会方案、提前告知党员代表、确定公开咨询陈述人、准备相关材料。

(三)举行公开咨询会。公开咨询会的主要议程包括:

1、书记员查明公开咨询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要求公开咨询参加人填写《公开咨询会签到册》,提交参加公开咨询会的有关手续。会议开始前,宣布公开咨询纪律和公开咨询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公开咨询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告知公开咨询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3、公开咨询陈述人介绍公开咨询事项有关内容;

4、参加公开咨询会的党员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咨询陈述人做出解答。

(四)公开咨询结果办理。召开公开咨询会后,要高度重视参加公开咨询会党员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性的公开咨询,党组织要进行归纳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向党员代表说明理由,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和反馈,接受党员代表监督。有关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各位党员代表进行反馈。

第四条  严格公开咨询管理

党组织要成立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要把开展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干部工作的考核内容,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工作中拒不采纳党员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党组织书记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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