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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8 阅读次数:7366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①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②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等。
    第二、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第三、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①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②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③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第四、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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