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远县新农合患者在我院就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17657

按定卫[2015]48号文件“关于定远县总医院医联体(新农合患者)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我院住院的定远县新农合患者必需提供定远县总医院批复完毕的转诊表,否则不予报销(急诊除外)。在滁州市市区居住的定远县新农合患者不需要提供转诊表,但必须需提供暂住证或房产证。办理入院手续后,请携带身份证、转诊表或其他相关证件至医保办进行新农合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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