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673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2万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增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

  增加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干燥综合征等病种,纳入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范围。另增加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

  四、本通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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