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6 阅读次数:7163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50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开展了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即持有《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的病人可在我院享受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一、门诊救助

1.持有救助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需门诊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一年可享受最高限额1000元的救助,限额以下据实救助。

2.每年10月份给予救助上一年11月至当年10月的门诊费用,病人或家属需持救助卡、全年门诊发票等材料到我院医保办办理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具体详见我院的通知。

3.来安县、全椒县、明光市、凤阳县、天长市新农合持有救助卡同时持有慢性病卡者,可到我院医保办救助。因来安县、全椒县未授与我院门诊慢性病即时补偿业务权限,故上述两地患者需到当地新农合中心开具本年度的慢性病报销的分割证明。

定远县的农合病人需回定远县医院办理救助。

二、住院救助

1.持有救助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需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所产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外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可享受高限额4000元的救助,限额以下据实救助。

2. 持有救助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出院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时即可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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