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庐江县医保局在开展慢性病门诊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庐江县人民医院部分门诊结算数据存在异常,报销患者存在人证不符的情形。经调查核实,慢性病结报窗口工作人员姚某琼通过违规留取慢特病贫困人口就诊卡,获取贫困人口身份信息,而后将普通慢特病患者信息修改为慢特病贫困人口信息,利用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政策(“180”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障),把普通慢性病患者未能报销的医保费用通过“180”政策予以二次报销。报销后,姚某琼将违规报销费用返回至私自留存的慢性病贫困人口就诊卡,并以帮助老年患者、亲戚、熟人等退钱的名义,将上述钱款取走据为己有。
2021年10月,庐江县医保局责成庐江县人民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庐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传唤犯罪嫌疑人姚某琼到案。姚某琼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查实涉案金额共计22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包某虚构票据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1月,明光市医保部门在审核患者包某医疗费用报销资料时发现异常,可能存在伪造住院发票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经调查核实,包某自2012年至2020年分8次在北京同仁医院门诊治疗鼻息肉后,均使用从黄牛手里购买虚假的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费发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共计骗取医保基金90197.9元。2020年12月,包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门诊治疗,以同样的方式从黄牛手中购买票面金额为22487.7元的假住院费发票,后在向明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时被发现。经测算,如报销成功,包某可获得报销款11470.43元。2021年4月,明光市医疗保障局向明光市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案发后,包某亲属代其退还了90197.9元赃款。2022年6月,明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判决:包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舒某柱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案
2021年7月,六安市霍山县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系统疑点数据筛查时发现,霍山县衡山镇某村患者舒某柱,结算药品数量明显超出正常口服剂量上限。经调查核实,患者舒某柱在霍山县中医院住院期间结识某药材公司工作人员,受其诱导后利用医院就诊卡管理漏洞,办理数张就诊卡并大量开具药品囤积,共囤积百令胶囊数量230盒,电话联系某药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易,涉及医保基金11257.20元。县医保中心稽核人员通过调取其所有购买百令胶囊处方和报销记录进行比对,经舒某柱确认,数量属实。霍山县医保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舒某柱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目前,霍山县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线索立案侦办。
窦某飞、窦某宗虚构票据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5月,无为市医保部门在审核患者薛某兰医疗费报销资料时发现异常,可能存在伪造住院发票骗取医保基金行为。2021年6月,无为市医保局向无为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窦某飞使用薛某兰身份资料,开具南京鼓楼医院虚假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补偿所需材料(患者未住院),涉及医疗费用122565元。同时,经查发现,2021年1月-5月期间,窦某飞、窦某宗使用薛某兰、窦某保、窦某飞、窦某宗4人身份信息,持6份虚假票据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涉及医疗总费用482362.28元,套取医保基金329455.96元(其中98580.37元因审核发现未予支付)。
无为市医保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无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已追回套取的医保基金230875.59元,市公安机关已对该线索立案调查,案件已进入司法审判阶段。
阳某妮重复报销骗保案
2021年1月,安庆市在医疗保障基金审计中发现,参保患者阳某妮存在同一医疗费用在太湖县及重庆市沙坪坝区两地重复报销问题。2021年4月,太湖县医保局将该案移送太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派员协助县公安局赴重庆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阳某妮医疗费用共计117851.8元,在重庆医保报销100061.81元后,在太湖县医保再次报销89499.8元,存在重复报销医药费用并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由于该案涉及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太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阳某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2.责令被告人阳某妮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退赔重复报销医保基金894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