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滁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院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院务信息。
第三条 本院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四条 院纪委负责对依申请公开院务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院务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内部院务信息及内部院务公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院务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院务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获取院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各科室收到公开权利人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要立即报送办公室,以便及时答复公开权利人提出的申请或咨询。
第九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院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收到院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本院提供依申请信息,不得通过其他个人、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