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把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坚持监督检查、谈心谈话常态化,加强内部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范围要求。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担负起监督责任,紧盯“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关键时间节点,严抓违反党的“六大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坚持“一案双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党组)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清单,集体讨论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表态,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不准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
3、严格医德医风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发挥先进人物模范引领作用,构建卫生健康行业特色文化,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经常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纪法规和“一岗双责”教育,切实增强懂规矩、守纪律的责任意识。对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要加强法律常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廉洁意识,增强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4、严格执行交流任职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委党政正职任期满十年必须交流。其内设机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五年必须交流,其他人员工作满十年应当交流。各级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内设部门(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五年左右应当交流轮岗一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应当交流任职。
5、严格学会协会监管。积极推进卫生学会协会去行政化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委在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学会协会职务。卫生健康系统公务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由企业赞助的学术交流、业务培训、论坛、考察等活动。严禁医务人员借学术研讨之名,以学会、协会活动为平台,变相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推介,为其拓展业务拉关系。开展卫生学会协会财务常态化监督,强化收支管理,规范授课费、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
6、严禁违规招标采购。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工作。参与采购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相关规定,严禁违规透露招标技术参数等信息。严禁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或以单一来源采购、临时采购、临床指定等名义规避公开招标,从而通过邀标、议标、单位内部招标等方式,搞利益输送。严禁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和条件,搞“量身订做”式招标。严禁医疗机构违规在平台之外网下采购交易。未经公开招标、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医药产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7、严禁收受“回扣”。严禁在药品、设备耗材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严禁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收受药品耗材“回扣”。严禁在货款工程款支付中收受“好处费”。严禁利用银行存款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严禁在卫生行政审批中收受“好处费”。严禁收受“统方费”。严禁在医药购销、行政审批等中收受有价证券、股票、消费卡、礼品礼金等。严禁参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员资助的出国(境)、国内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以及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8、严禁违规接受社会捐赠。卫生健康单位(含卫生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接受社会捐赠必须执行行业相关规定。严禁单位内部非捐赠资助管理部门或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卫生学会协会分会自行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由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严禁截留捐赠款(赞助费、活动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严禁违规用捐赠财产列支工作人员福利支出。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应当纳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9、严禁收受“红包”、吃拿卡要。严禁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严禁在卫生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吃拿卡要,或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10、严禁滥发津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补贴、奖金、劳务费或兼职取酬。